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》中规定“夫妻应当互相忠实,互相尊重。家庭成员间应当互相帮助,维护平等、和睦、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”,因此夫妻之间负有相互忠实的义务,这不仅仅是一种道德义务,更是双方应尽的法律义务。 本案中,蒋某在夫妻存续期间,与他人存在不正当的男女关系,伤害了其妻子刘某的个人感情,损害了双方之间的婚姻关系,其行为不仅违反了基本的道德义务,也违反了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。现双方均认可分居三年多,同意离婚,应认定夫妻感情破裂。但蒋某的行为伤害了夫妻感情、违背了忠实义务,是引发夫妻分居生活的主因,在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上存在过错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》中规定“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导致夫妻双方离婚时,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”;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》中也规定了“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,造成严重后果的,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、恢复名誉、消除影响、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,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。”因此刘某主张一定数额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于法有据,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支持。